证监会:基金子公司将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时间: 2024-05-31 03:21:37 |   作者: 产品展示

  9月26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公开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三是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公开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

  《规定》明确,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均适用本《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证监会已经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扩产到了基金自子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在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允许超出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与此同时,对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也将实现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重大转变。《规定》明确,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能够准确的通过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在转让与交易方面,《规定》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督管理要求,是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

  WIND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全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就已达到了237只,发行总规模达到了2003.95亿元,相比之下,2013全年,全市场也只不过发行了52只产品,发行总规模为228.63亿元。也就是说,今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骤增了777%,呈现爆发增长的态势。华泰证劵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罗毅表示,假定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分别占到GDP总量的10%、1%,则国内资产证券化空间约为5.6万亿,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规模约5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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