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销售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抽检不合格被罚款2500元

时间: 2024-07-14 12:20:15 |   作者: 时尚商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涉及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销售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在重庆江北区渝澳大道69号2幢28-1销售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为:SC30,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7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50/028-2017《食品安全区域标准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0日对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送达了№: 2021-03SP111395《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在售,因此未予实施现场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系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于2021年11月2日从重庆卓澳食品厂购进的,并于当日在其网店上开始对外销售,共购进了300/袋,进价为0.36元/袋,销售价格为0.55元/袋,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完。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于2021年12月20日对已销售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2年2月4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65元,违法来得到的57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该产品的生产渠道证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期间,该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来得到的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来得到的较少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7元(大写:伍拾柒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罚没合计2557元(大写:贰仟伍佰伍拾柒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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