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09 15:40:27 | 作者: 案例展示
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是西红门镇政府下属公司。日前西红门镇政府拆迁办主任王亚文带人张贴告知函,利用公权“明抢暗扰”侵犯北京耀艳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产权的耀艳大厦。
据介绍,2023年5月24日上午9点,突然有20多个身穿黑色保安服装的人员出现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九龙山庄1号的的耀艳大厦大厅,强行在大厦每一层张贴纸张,公然下达“逐客令”!这突如其来的情形吓得大厦工作人员和租户全部处于恐慌无奈之下。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大厦选择报警拨打110,在警察耐心的劝说下,大批人员撤离了大厦。
耀艳大厦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20多个黑衣人是西红门镇政府拆迁办主任王亚文带来的,张贴在大厦每层的告知函写到:“贵公司使用经营的耀艳大厦系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产权房屋。1998年9月28日农工商总公司和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签署协议,约定农工商总公司委托物业集团经营商厦,委托期限自1998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鉴于委托期限已经届满,农工商总公司将于2023年5月30日前收回该大厦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希望公司给予配合”。
相关证据资料显示,1994年9月12日,北京耀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开发商)与北京市兴宇物业商贸公司签订了编号0038号《合作开发项目合同书》(当时的西红门镇政府领导作为北京市兴宇物业商贸公司签署此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约定北京市兴宇物业商贸公司将九龙山庄32568.29平米建设用地、24101.2平米绿地总计80-85亩出让给北京耀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让金为1900万元。土地开发后的九龙山庄一切物业产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均归北京耀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其它方无权干涉任何事宜。
1995年1月26日,北京耀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项目公司),1995年11月15日,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合法取得九龙山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京国用(95出)字第095号)。
1998年10月15日,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与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原开发商)签订《协议书》,将九龙山庄商厦的产权无偿转让给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所有,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备案。
1999年1月21日,九龙山庄商厦合法取得产权证京房权证兴集字第00000368号。2003年8月8日,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信,同意九龙山庄商厦房屋产权对外进行转卖。
2003年12月16日,大厦产权人为北京耀艳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兴股字第00003515号,大厦取名为耀艳大厦。
据了解,1998年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与某建筑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因欠工程尾款80万左右被法院强制执行。当时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资金紧张,除九龙山庄商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地上物九龙山庄商厦面临被查封和强制拍卖的困境。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为了保住上述地上物的所有权,在1998年9月28日与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签署了编号为(1998)第0033号《补充合同书》。经协调法院取消了对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名下地上物的强制执行,案件最后以物业集团和建筑公司和解结案。
0033号《补充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用上述土地作为九龙山庄小区的投资,并分得该社区物业“九龙山庄商厦”的全部产权,农工商总公司委托九龙物业集团经营商厦,委托期限自1998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
0033号合同书中第一条约定:西红门农工商公司用九龙山庄小区土地作为投资,但是该土地北京兴宇物业公司已经在1994年以1900万元出让给了北京耀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耀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公司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在1995年已经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故合同书中所述的用土地出资根本不存在!!0033号合同是《补充合同书》,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双方根据1995开发合同中的规定”,实际是农工商和原开发商在1995年根本就没有签署过任何开发合同;同时第一条约定:农工商公司用土地出资,实际上农工商公司就没有土地,土地是北京兴宇物业公司的且已经出售给了耀龙科技总公司。
0033号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根据1995年开发合同中规定,开发商与农工商在1995年从未签定过任何合同,0033号补充协议第一条又约定:甲方西红门农工商用九龙山庄小区土地作投资与开发商合作。但是:西红门农工商就没有土地,请问西红门农工商你没有土地拿什么作投资呢?又有什么理由要九龙山庄商厦的产权呢?
上述是签署《补充合同书》的原因和过程,因此0033号《补充合同书》是虚拟的,内容无效,对双方没有一点法律约束力。
2023年5月16日,西红门镇副镇长,拆迁办主任王亚文约原开发商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的代表人在镇政府417办公室谈线号《补充合同书》签署的过程详细告诉了上述人员,并告知大厦产权已经合法转让给了北京耀艳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5月17日,西红门镇宗副镇长、拆迁办主任王亚文、财政所所长、社区居委会主任、农工商总公司现任法人等到大厦视察。
5月23日,北京耀艳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该公司大厦产权证及土地证提交给了拆迁办负责人王亚文(附文件签署回执)。5月24日,西红门镇拆迁办主任王亚文带领20多个身穿黑色统一保安服的人强行在大厦各层张贴“告知函”,要求该公司配合腾退大厦,无奈下被迫报警,大批人员才离开。
5月31日,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有限公司蔺某等人来到大厦进行骚扰并要求提供办公地点给他们使用,该公司无奈下再次报警,在警察的劝说下,他们才离开大厦。
西红门镇拆迁办主任王亚文等在知道大厦已有产权证的情形下,仍然在第二天5月24日出动大批人员在大厦张贴告之函,严重干扰大厦的正常经营,气焰之嚣张令人发指!这里到底隐藏着什么?它的背后又是什么人在操作?西红门镇农工商总公司作为一级行政机关,遵纪守法和为民服务是应该恪守的原则。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下属的农工商公司与原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即使是有效是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能在开发商已经卖掉且该公司已取得产权的物业里撒泼打滚吗?若不是手握公权,为何会这么嚣张的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二、告知函中第一句提到该公司使用经营的耀艳大厦系农工商公司产权房屋,请问为啥不将农工商公司持有的产权证张贴在告之函旁边?农工商出具的告知函有没有证据支持?告知函中的协议本是无效已经废止,通过农工商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农工商公司同意九龙地产物业集团将大厦转卖,为什么镇农工商不出具证明信?
第三、请问5月30日该公司若是没有配合腾退大厦,西红门镇农工商总公司是否动用武力将大厦租户全部清退?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西红门镇农工商不用法律途径解决?又为什么用这种行为?鉴于西红门镇农工商总公司无视作为产权人应得到的保护,急切的恳求各级政府和人士,对西红门镇农工商总公司已经对该公司造成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给予披露,侵犯该公司租户和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给予制止!